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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规范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今天,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甘
子玉受华侨委员会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
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甘子玉说,我国的宪法明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
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我们开展侨务立法、依法
护侨、为侨服务的基本准则。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这部侨法贯彻我国实行的对归侨、侨眷要“一视同仁、不得歧
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把我国长期以来对归侨、侨
眷实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规范、提高,通过法定的程序,制
定成法律,使保护侨益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这是新中国成立
后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内外侨情的发展
变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一些条款的规定,已不能适应
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有一些新情况、新内容需要在法律中加以体
现和规范。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所提意见和建议,结合
我国侨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从八届开始,就
对这部法律的修改作了一些准备和酝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本届立法规划。通过反复修
改,最后形成了综合各方面意见的修正案(草案),现提请常委
会审议。

  甘子玉说,草案增加的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内容主要有两方
面:一是在修正案草案第九条增加关于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
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
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
视侨务扶贫和救济的内容;二是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第一
款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并提供必
要的指导和服务的内容。

  《人民日报》 (2000年08月2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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