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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 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创造条件,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 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以及中国科学院、船舶工业总公司 、兵器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 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吸收外商直接投 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 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上述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审批权限, 由现行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批准后 ,需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企业合同、章 程报外经贸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