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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4日)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机构也相应发生一些变
化,有些单位被合并或撤销。但有的省市在机构改革中没有考虑到机构的
变更会影响某些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合营者的法人地位,在履行变更中方合
营者的法律程序之前,就宣布撤销中方合营者的法人组织,造成了中外纷
争,引起外方合营者的不满。为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妥善处理涉外经
济纠纷,避免工作被动,现将报请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关于合并、调整或
撤销中方合营者组织机构问题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
一、涉外经济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合营企业
任何一方合营者的变更,应先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向合营他方提出,取得
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各方签订变更或转让协议后报审
批机构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为有效。
二、在审批机构批准、履行法定变更程序之前,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
对外宣布变更中方合营者的法人组织。新的中方合营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能独立承担原中方合营者在合同中的义务。
三、由于机构合并或撤销需要变更中方合营者时,应在原审批机构的
主持卞,协商好内部有关问题后,方可对外提出。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经
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尽早取得外国合营者的谅解和认可,不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因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中方合营者时,也应按我国有关涉外法规和上
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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