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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 的通知


(1995年1月16日)

  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陆续采用BOT方式,将外资吸引到本国的公路、 铁路、电站、废水处理等项目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也在探讨 如何采用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城,为了规范此类项目的招商 和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BOT方式在一些方面有其特殊性,但仍要纳入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 投资企业法律和审批体制。外商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建立BOT项 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外经 贸部门按照现有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和审批程序对项目公司合同、章程进 行审批。鉴于BOT方式尚处于研究和试点阶段,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 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 以上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 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以BOT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利用外资的 行业政策和有关法律。在项目洽谈阶段,应选择资金技术实力雄厚,信誉 良好,从事BOT项目经验丰富的外商进行合作。

  三、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 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 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

  四、各地在招商引资进行BOT项目过程中,应量力而行,对本地区配套 资金状况等综合因素给予通盘考虑。

  希望各地加强对BOT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管理,认真研究并及时总结BOT 方式的问题与经验,随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