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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5日外经贸部发布)
自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已批准的
中外合资企业有3986家(截止1987年9月底)。现将各地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批准证书的更换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营企业的地址;合
营对象、投资总额、经营范围、董事会的组成、正副董事长等变更事宜,
均涉及到已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和已发放的批准证书的内容。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
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因此,凡是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主要内容的变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经批准,换发新的批准证书,按原
批准证书编号,并收回旧的批准证书。然后持批准证书,向原登记管理机
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
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
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目前,有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总经理在境外企业兼
任总经理等职务,这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应予制止。该条规定中的“其它
经济组织”既包括国内的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外的经济组织。
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审批权限问题。
已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增加投资,如
新增的投资额与原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原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且扩建部分
在同一项目工程之内,则新签订的增资协议应连同原批准的文件报对外经
济贸易部审批。
已批准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贸企业中有关上述方面的事宜,应参
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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