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涉外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 关税收处理问题的
通知


(1989年4月8日)

  为了适应目前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情况,现 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其内部职工承包其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仅是在 内部改变经营管理方式,仍应以该企业为纳税实体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付出的承包费属于承包者工资、薪金的部分或相当于 工资、薪金的部分,可以列为企业费用开支,超过部分不得列支。承包者 取得的承包收入,应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一方承包生产经营,仍应以该合作企业 为纳税单位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 条的规定,由合作双方分别缴纳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由外部其他企业或个人(包括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承包生产经营,仍应以该企业为纳税实体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 税。企业所付出的承包费可以列为费用开支。承包者取得的承包收入,应 视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包括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租 赁经营,定期向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租赁费的,应以租赁者为纳税实体计算 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租赁者所付出的租赁费可以列为费用开支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当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依照税法规定 计算纳税的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国内的国营、集体、私营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承包或租赁经营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纳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