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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和进行信用评级 的通知


  

(1995年1月11日)

  最近,一些地方拟以地方政府名义发行境外债券,并请国际评级机构 进行地方信用评级。这是涉及我国财政和外债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不能 各行其是。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地方财政不能搞赤字预算,地方 政府无权对外举债。因此,地方政府没有必要进行信用评级,正在进行的 要立即停止。

  二、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属于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范畴,因此,必须严格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借用国际商业 贷款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款指标,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包括发债 在内的对外筹资,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际融资业务经营权的 金融机构办理;对外筹资的方式、成本、市场、时间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批、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