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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账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
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外汇
收支报告表等,须 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但据调查,
在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只占41%,委托注册
会计师查账的只占48%,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管理部门对
于外商投资企业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账不够重视,有些企业因
未进入纳税期,还有的企业因为亏损而不纳所得税,就不要求他们报送会
计报表,或者对他 们的会计报表不要求附送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和不严
格要求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和出具报告,二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
不遵守关于须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账的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为
此,特重申规定如下:
一、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于按合同规定收到资本后,必须
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书。非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出
资文件,不得作为出资的合法依据。
二、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否已经全部投入生产和经营,不论是在
免税期还是已进入纳税期,也不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必须按时向财政、
税务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报送附有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和会计报表出具法定
有效的验资报告书和查账报告书。
四、各级财政机关要切实检查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验
资、查账的情况。对于应按规定附送而未附送注册会计师报告书的,应当
向其提出要求,按照规定办理。
五、所有注册会计师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会计师条例》规定和业务委托的要求,切实做好验资、查账工作,按时
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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