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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17日 (93)财外字第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
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
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我部(93)财工字第199号文件精神
,现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
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执行新制度问题
经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开
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仍执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
称新制度)不得同时执行其他行业财务制度,也不得在执行中随意改变。
外经企业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司或分公司,可根
据主营业务情况,执行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年终将其财务报表合并编入
总公司外经企业财务报表,保持企业原财务隶属关系不变。
二、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企业国家基金作为国家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
法人资本金。
企业应付工资和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
理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抵补后的职工奖励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修理
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企业发展基金
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改造成股份制或进行合资合营,应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
三、关于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经财政部门核准暂挂的汇兑损益,计入
资本公积金。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汇兑损益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四、关于超过三年应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列作坏账损失,应当报经主管
财政机关批准。
企业对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账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
的应收账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
期处理。
五、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
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
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
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
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
、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六、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
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规定,企业职工奖金
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税利分流企业的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其
他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审批,分三年逐步计入成本、费用。资金暂未列入成本、费
用的企业,其资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
润中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奖励
基金数控制;非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资计划或工
资包干总额应提的奖金数控制。
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
七、关于企业管理费的处理
为简化核算手续,实行制造成本法后,企业对6月30日前已计入产成品
、在产品、未结算项目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需再分解出来,待以后生
产完工交库、销售或办理结算时逐步或一次转销。新制度实施后,产品或
工程项目成本、费用的核算按新制度执行。
八、关于工程项目保留金的处理
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原有的保留金余额转作预提费用。1993年7月1日
以后企业按合同规定从管理费用中预提的保留金,作为预提费用处理,预
提数与实际支出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九、关于创汇奖励金
新制度执行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仍实行非贸易外汇创汇奖励办法。
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创汇奖励金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创汇奖励金(包括
企业提取的和国家财政核拨的)按照原规定的分配比例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
作为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的部分作为企业的流动负债。
十、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实行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
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企业承包合同期满后实行依
法缴纳所得税制度。
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
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十一、关于税前还贷及五年免税的处理
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归还
借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境外业务实现的利润五年
内全额留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即全额留用利润的20%应转
作盈余公积金。其余的部分作为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规定的顺序分
配。其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以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
得税时予以调整。
十二、关于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
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
理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
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三、关于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制定的
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新制度实施后,我部(85)财外字第495号文、(87)财外字第24号文和(
90)财外字第495号文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作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各
项准备组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
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
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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