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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


  

(1993年7月7日(93)财会四字第44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3年7月1日发来“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 制度的请示”函,要求对我部最近印发的(93)财会字第27号文附发的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7号文”) 作进一步解释。现就“27号文”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11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核算上,除“27号文”中第一至 六条按文中规定办理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 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之后,又陆续印发了《外商投资 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 表》,但未印发其他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7号文 ”中第七、八、九条规定是指对于未印发行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房地 产、租赁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其行业特点 部分比照相应行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其余 部分以及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除工业、旅游及“27号文”第七、八、九条所涉行业外,其他行 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比照“27号文”第七、八、九条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