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务会计及审计---会计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31日(93)财工字第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 委、局、公司: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今年7月1日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 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经研 究,现将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仍执行我部1992年6月24日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 定。但其中关于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须持有财政部签发的检查证件” 修改为“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 的检查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