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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日(94)财会字第043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
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出
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
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应直接计入所购原材料的成本,借
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2.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
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本通知第1条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属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
购入原材料时,按应支付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3.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的企业,如不能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出
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先将所有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即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月末,按《通
知》规定的公式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按规定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将生产的货物
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
处理。
二、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按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可不计算
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
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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