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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 造、加工工序清单


  

(1992年4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现制定 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如下:

  

税目号

商品名称

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

  第一类 活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3章03.03

冻鱼卵

取卵、分选和冷冻

  03.04

鲜的、冷藏的或冻藏的鱼片和其他鱼肉(不论是否切碎)

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03.06

虾仁、蟹肉

去皮壳和冷冻

  03.07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

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第五章05.04

动物肠衣

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8章08.01

腰果仁

去壳和去皮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及加工的烟草代用品

  第17章17.01

砂糖和绵白糖

由原糖制成

  第18章18.04~18.06

可可脂、可可油;可可粉;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由可可豆制成

  第24章24.02~24.03

雪茄烟及卷烟;其他烟草

由烟草制成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28章28.01~28.51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 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 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29章29.01~29.42

有机化学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0章30.03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混合而成供治疗或预防用的 成药,未以标定剂量包装或非零售包装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30.04

用于治疗或预防用的含有混合或非混合的成药(不包括税目30 .02,30.05或30.06项下的商品),包装或标定剂量或多种形状或以零售方 式进行包装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 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1章31.01~31.05

肥料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 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2章32.01~32.15

鞣料和染料提取物,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 ,颜料及其他着色材料;漆和清漆;油灰和其他胶黏膏;墨类

使用本税 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 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3章33.01~33.07

香精油和树香膏,香料制品和化妆盥洗制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 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4章34.01~34.07

皂类,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人造蜡,经过调制的蜡、上光蜡和擦净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泥、“牙科蜡模”及以石膏为基础的牙用制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38章38.01~38.23

杂项化学产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 成,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39章39.17~39.26

塑料制品

由塑料原料加工成型

  第40章40.07~40.17

橡胶制品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

  第八类

皮革、皮毛及其制品;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盛具

 

  第41章41.04~41.06

皮革

鞣制或复鞣,整饰

  第42章42.02

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薄膜、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 制成或全部或主要以此材料覆盖的衣箱、提箱、小手提箱、公文包、公务 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乐器盒、照相机盒、枪套及类似的盒套; 钱夹、地图盒、烟盒、工具盒、运动袋、珠宝盒、刀叉餐具及类似盛具

裁剪、缝制、成型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服装制品及服装附属用品

裁剪、缝制

  第43章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毛皮

鞣制

  43.03

毛皮制成的服装制品、服装附属用品及其他制品

裁剪、缝制

  43.04

人造毛皮制品

裁剪、缝制

  第十类

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48章48.17

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和通信卡 ;纸或纸板制的盒子、纸袋、纸夹和文件夹,包含各种纸制文具

裁切、 装订或印刷

  48.18

卫生纸、纸手帕、面巾纸、餐巾纸、纸尿布、止血塞、纸床单 及类似的家庭、卫生或医院用品

裁切、消毒

  48.19~48.23

纸、纸板及其制品

裁切,装订或印刷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和纺织制品

  第51章51.06~51.10

毛纱、毛线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11~51.13

毛的机织物

织造

  第52章52.04

棉制缝纫线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2.05~52.07

棉纱

由纤维经纺制

  52.08~52.12

棉机织物

织造或印染

  第53章53.06~53.08

麻纱线;其他植物用纺织纤维纱线

由纤维 经纺制

  53.09~53.11

麻机织物;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

织造

  第54章54.01

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

由两股或以上长丝捻制

  54.02~54.06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

纺丝

  54.07~54.08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

织造

  第55章55.08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5.09~55.11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

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2~55.16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织造

  第56章56.03

无纺织物

成网至成品

  56.07

麻或合成纤维纺制的线、绳、索、缆

由两股或以上纱、线捻 制或编织

  56.08

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他网

编结 或织造

  第57章57.01~57.05

地毯和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由纤维或 纱、线经织造

  第58章58.01~58.09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 饰带

织造或编结或黏合或簇绒

  58.10

成匹、成条或成花纹图案的刺绣品

经刺绣,所用进口原料价 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58.11

经绗缝用纺织材料与胎料组合制成的被褥状纺织品

裁剪、缝 纫、绗缝

  第59章59.01~59.07

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

由机织 或编织物制成

  59.09~59.11

工业用纺织制品

织造或针刺

  第60章60.01~60.02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针织或编结

  第61章61.01~61.14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 织或编结

  61.15~61.17

针织或钩编的袜类,手套类,衣着附件和零件

裁剪 、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62章62.01~62.11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

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2

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 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

钩编的经编结;其他的经裁剪、缝制 或针织,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得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62.13~62.15

非针织和非钩编的手帕、披巾、头巾、围巾、披纱、 面纱及类似品,领带和领结

裁剪、缝制,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62.16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手套类

裁剪、缝制

  62.17

衣着附件和零件

裁剪、缝制,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第63章63.01

毯子及旅行毯

织造

  63.02~63.04

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窗帘(包括帷 帘)及账幔;帘帷或床帷;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63.05

货物包装用袋

编造或织造,裁剪,缝合

  63.06

天篷及遮阳篷;账篷;风帆;充气褥垫

裁剪、缝制或黏合, 装配

  63.08

由机织物和纱线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有附件 ,用以制作小地毯、挂毯、绣花台布、餐巾或类似纺织制品;人造花;人 发制品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十二类 鞋;帽;雨伞、阳伞

  第64章64.01~64.06

鞋类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第65章65.03

毡帽和其他毡制帽类

垫压定型

  65.04

用任何材料的条带编结成的帽子及其他帽,不论是否有衬里或 装饰物

裁剪,缝制或编结

  65.05

针织或钩编,或用花边或其他细片状纺织物制成的帽子

针织 或钩编或缝制

  65.06

安全帽、橡胶或塑料制帽类

裁料、成型

  第66章66.01

雨伞、阳伞(包括手杖伞、庭园伞及类似的伞)

裁切 伞面、装配

  第67章67.02

人造花卉

成型、组合

  67.04

假发

编结,缝制或黏结

  第十三类

玻璃及其制品

 

  第70章70.09

镶框的玻璃镜,包括后视镜

裁镜片,制框,装配

  70.18

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

切割,琢磨或包镀,镶 装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镀贵金属及 其制品;仿首饰

 

  第71章71.13~71.15

贵金属、包镀贵金属制的首饰

制模或倒模 ,镶嵌或成型,抛光,电镀

  71.16

珍珠及宝石制品

钻孔或切割、琢磨或镶嵌或穿串

  71.17

仿制首饰

倒模或切割,胶黏或包镀,抛光

  第十五类

贱金属制品

 

  第73章73.23

钢铁制的桌子、炊具及其他家用制品及其零件

切料 、成型、表面处理

  第82章82.01~82.15

贱金属制的工具、器械、刀具、餐匙和餐叉 及其零件

切料或铸造,机械加工,表面处理

  第83章83.01~83.11

贱金属杂项制品

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第十六类

机电类

 

  第84章84.14

电风扇

经全部组装工序,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 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4.15

空调器

制造壳体,总装

  84.18

冰箱、冷藏箱及其他冷冻及冷藏设备

制造壳体,组装

  84.23

衡量器(人体秤及其他秤)

制造壳体,组装

  84.50

洗衣机

制造壳体,组装

  84.52

非家用缝纫机

制造壳体,组装

  84.70

计算器

焊接、装配

  第85章85.01

输出功率37.5瓦以下的电动机

绕线、装配

  85.04

变压器、变流器、电感器

绕线、装配

  85.08

自带电机的电动手工工具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 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5.09

自带电机的家用电动器具(吸尘器、打蜡机、搅拌机、磨碎机 等)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5.10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 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5.12

机动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

制外壳、装配

  85.13

自供能源的手携式电灯

制外壳、组装

  85.16

电热水器、电热理发用具(电吹风、电卷发器)和干手器;电熨 斗;其他家用电热器具(面包炉、制咖啡器)

制外壳、组装

  85.17

有线电话和电报设备,包括有线载波通讯设备

插件、焊接、 装配

  85.18

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头戴受话器、耳机、麦克风和喇叭 组合装置;音频放大器;声音放大器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 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5.19

唱盘、唱机、盒式磁带放音机及其他声音重放设备

制外壳、 装配

  85.20

磁带录音机和其他录音设备

插件、焊接、装配

  85.21

录像机和放像机

插件、焊接、装配

  85.23~85.24

录音带、录像带、磁盘

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

  85.25

无线电话、对讲机

插件、焊接、装配

  85.27

收音机、收录机、汽车接收机、钟控收音机

插件、焊接、装 配

  85.28

电视机

插件、焊接、装配

  85.34

印刷线路板

制版、腐蚀、打孔

  85.41

二极管、晶体管;光敏半导体器件;发光二极管

焊接、封装

  第十七类 车辆 

  第87章87.12

非机动的双轮自行车和其他自行车

经全部组装工序 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87.14

鞍座

裁切或模压,装配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计量、医疗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

 

  第90章90.04

供矫正视力、保护视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护目镜及 类似品

磨镜片、制框架和装配

  90.06

照相机、闪光灯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 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0.09

装有一个光学系统的或接触式的感光式影印设备和热敏式复印 设备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

  90.19

按摩器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90.28

工业用电量计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 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0.30

万用表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第91章91.01~91.02

表类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 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1.03~91.05

钟类

制钟壳和装配

  91.08

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 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92章92.07

电生音和电放音乐器(如电风琴、电吉它、电手风琴)

插件、焊接和装配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94章94.04

睡袋

裁剪和缝制

  94.05

用处未列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

制灯架和装配

  第95章95.02

人形玩偶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 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5.03

玩具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 出厂价的75%

  95.04

室内游戏用品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 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5.05

圣诞节用品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出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 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5.06

室外运动及游戏用品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出口原料、零部件 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95.07

渔具

经全部加工成型和进出口原料、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 品出厂价的75%

  第96章96.01~96.02

动物、植物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制品

雕刻

  96.05

供个人梳妆、缝纫、清洁鞋和衣服用的成套旅行成品

进口原料 、配套用品的价值不超过全套用品出厂价的75%

  96.06

钮扣类

由金属片、板、条或塑料颗料制成

  96.07

拉链

制链带和装链齿

  96.13

纸烟灯火机及其他打火机,不论是否机械还是电气的

制外壳和 装配

  96.17

带壳的真空瓶和其他真空器皿

外壳由金属片、板或塑料颗粒 经冲压或模塑制成和装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说明

  一、本清单是根据“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的商品分类方法和编码系统,对列入本清单的产品进行编排的。采用“协调制度”的类、章和商品税目,清单第一栏为“协调制度”4位数的商品税目号;

  二、清单第二栏商品名称,采用下列三种表述方法:第一,全部列出税目号项下的商品或商品组名称;第二,对税目号项下的商品名称做概括性的描述;第三,只列出税目号项下的特指的商品名称。

  三、清单第三栏“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贷物原产地规则确定的。凡是列入本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第三栏的要求;均视为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本栏内所用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1.“进口原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即进口该原料、零部件时发票所列之CIF价格。

  2.“工厂出厂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3.进口原料价值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原料的价值÷工厂出厂价×100%。

  4.“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四、本清单共列入16类、51章、417个H·S税目号项下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