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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修订重新发布)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 、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 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 其他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 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