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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 通知


(1997年4月11日)

  1997年1月17日,台湾当局决定开放外国船舶及两岸船东经营的方便旗 船舶从事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可以运送两 岸贸易货物和国际贸易的中转货,并拟开放大陆全资的方便旗船舶进入台 湾港口,虽然这样的班轮运输仍属于间接运输性质,需经第三地绕行,但 不需在第三地换船,可节省不必要的中间装卸环节和费用。

  为使两岸海上通航稳步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机制,经研究 ,现对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提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允许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 以自有或经营的方便旗船舶,申请经营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和目的港的间 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二、其公司总部设在香港的香港航运公司,也可以申请经营以两岸港 口为始发港或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三、在交通部未有新的通知前,除福州、厦门两港外,其他中国大陆 港口与台湾港口之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只能运送两岸贸易货物,而不得运 送中国大陆国际贸易的中转货。

  四、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经营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可以 在同一航次中挂靠两岸港口,经营两岸的外贸货物运输。如可行,外国航 运公司的干线班轮也可以申请挂靠两岸港口运输。但经营上述干线班轮运 输的两岸或外国航运公司一律不得经营中国沿海货物运输,包括海峡两岸 间的贸易货物以及海峡一岸至另一岸港口中转的外贸货物运输。

  五、欲从事上述班轮航线运输的航运公司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国际 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航运公司或船舶,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有关机 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