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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5日法办〔19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该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司法部联告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
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文件)。经征
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内地人民法院送达司
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
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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