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涉外经济案件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法办〔19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该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司法部联告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 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文件)。经征 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内地人民法院送达司 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 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