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程序
6、涉外经济案件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198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3年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
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
(1990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收费的通知
(1992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