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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 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7日法〔199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为切实贯 彻执行好《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正确贯彻执行中央 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准确掌握《规定》条款的含义。

  二、人民法院在制作受理申请认可通知书和认可或者不予认可的裁定 书时,不得在该通知书和裁定书中出现“中华民国”的称谓、纪年等一类 的文字。对于当事人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含民事裁 定书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下同),如有“中华民国”的称谓、纪 年等与“一个中国”相违背的文字,应当更正或作技术性处理,如将“中 华民国”改写为“台湾地区”,将“中华民国八十七年”改写为“公元19 98年”等。

  三、人民法院在制作认可或者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裁定书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的裁定书样式》办理。

  四、在目前一段时间内,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 决,人民法院在裁定认可或者不予认可之前,应当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 民法院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或不同意认可,均应当及时予 以答复,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六、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逐 级上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