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20年前,陈智建装修了广东省海康县政府招待所,如今20年过去,海康县也已更名为雷州市,但他却还有125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未拿到手。为此,陈智建曾与雷州市政府、雷州市政府招待所等被告三次对簿公堂。昨日,广东省高院就该案召开再审听证会。
据陈智建陈述,1994年,他以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对海康县政府招待所垫资进行装修。1994年6月,装修工程竣工并验收结算,但陈智建却迟迟拿不到工程款。1998年5月,雷州市政府招待所给了陈智建部分工程款,但尚欠125万余元。此后,陈智建再也没有拿到一分钱。从1998年到2009年,陈智建多次讨债未果。
2009年9月28日,他以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将雷州市政府招待所、雷州市政府、雷州市嘉岭宾馆告上法庭,索要工程款本金125万余元及利息。2009年12月3日,雷州市法院判决,被告需付清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雷州市政府向雷州市法院申请再审,雷州市法院裁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中止原判决。其后,陈智建因故撤诉。
2012年3月,陈智建向雷州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雷州市法院向湛江市中院申请指定异地管辖。2012年4月,湛江市中院指定徐闻县法院审理该案。陈智建再次将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及雷州市政府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雷州市政府招待所偿付125万元本金及其利息,雷州市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雷州市政府不服,向湛江中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雷州市政府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陈智建要求雷州市政府偿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
讨债20年,陈智建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昨日的再审听证会上,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点,即雷州市政府是否需要承担偿债责任。雷州市政府的代理人提出,雷州市政府不是合同当事人,招待所是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经济实体,工商登记显示其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虽然雷州市政府对雷州市政府招待所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监督,但并不改变招待所的主体资格,因此,雷州市政府没有承担债务的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