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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能否让劳务派遣工不再"低人一等"?【2】

2013年05月01日15:13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新版劳动合同法填补漏洞 期待落实到位

  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资质、同工同酬和定义劳务派遣岗位等方面作出诸多修改,特别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概念作出说明。

  在适用于劳务派遣的岗位方面,“新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在2008年版“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基础上,添加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并将“一般”改为“只能”,还对相关概念进行具体定义。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这些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修改前是没有的,从制度上填补了漏洞,但仍旧期待严格监管以落到实处。”杨晓说。

  在“同工同酬”方面,新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添加“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约定了用工单位的相关行为。

  杨晓表示,期待新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后续工作,比如提升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的意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督惩戒力度等。“把法律落到实处,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监察执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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