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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命案遭司法机关踢皮球 案卷被退还3次【2】

2013年08月01日06:49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河北人命案遭司法机关踢皮球 案卷被退还3次

  案件降级处理为了摘清赔偿责任,逃避错案追究?

  有知情者告诉记者,2010年,邯郸市检察院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将十几个案子弄到基层检察院”,“让在县里3天内起诉”。而刘志连的案子就在其中。

  为此,2010年10月12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志连故意杀人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而在这之前的200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已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邯郸市中院在2010年7月再次开庭审理后,已裁定准许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记者注意到,这份《通知》指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志连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审查起诉。《通知》中还特别言明:此事为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共同商定”的。

  对于这一“指定”,作为刘志连的辩护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提出质疑。“市检察院是可以指定县检察院起诉的,但前提是案件要在未经法院审理前。”他认为:对于刘志连这种撤回起诉的案子,法律是绝对不允许这样做的。

  而涉县一政法工作人员指出,邯郸市检察院将这一案件“弄到基层”的做法,不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对于撤诉案件的三个处理结果。“这一程序有问题,也必然导致接下来的所有程序出问题。”

  而律师康君元认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之所以明知故犯,是另有原因的。

  2006年10月8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志连以故意杀人罪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直到2009年8月1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志连死刑,缓刑两年,这中间经过了近三年的时间。

  “国家规定刑事案件由起诉到审理结束的时限为一个月。”康君元指出,这就意味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严重超期审判致使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将近国家规定时限的三十倍”。

  “案件被省高法发回重审时,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邯郸市中院准许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这可谓符合双方利益。”康君元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批复》规定: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但邯郸市检察院若撤诉后不再起诉,那么将由邯郸市检察院自己承担国家赔偿。”康君元告诉记者,如果由邯郸市检察院将案件降级处理,不管涉县法院判有罪还是无罪,邯郸市检察院和邯郸市法院都可以巧妙地摘清国家赔偿责任,还能掩饰其坚持的错误起诉和审判所导致的被告人被错误羁押近5年的事实,避开错案追究。

  康君元分析说:“如果涉县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建议涉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由涉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本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只能是涉县检察院;如果涉县法院判决有罪,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也只能是涉县法院和涉县检察院。”

  “一旦涉及国家赔偿,这个案子没有100万下不来。”涉县一位政法工作人员对此不无忧虑地表示,“这本是市法、市检控制的,这皮球不该踢到县检、县法,让我们两家‘打’起来。”

  “更值得忧虑的是,市级司法机关这么做就能逃避本应由河北省高院对本案的二审监督。”康君元说,这起被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子,被降级处理后,无论涉县法院作出怎样判决,按照相关司法程序,都可以避开省高院监督,“将本案彻底消化在邯郸市管辖范围内。”他强调说:“这种错误的做法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矫正,必然会导致法律程序的混乱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7月28日,记者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该院政治部宣传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刘志连的案子不在邯郸市检察院,“已到了涉县”。

  当记者表示,想了解该案为什么到了涉县。这位工作人员随即让记者自己联系控告申诉检察处,并挂断电话。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门卫屡次拨打控告申诉检察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

  而对于邯郸市以及涉县检察院和法院的是是非非,贾忠海并不关心,他只关心尚在看守所中的妻子,以及那个关乎全家人命运的最终判决,何时才能到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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