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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麼拯救未成年犯罪?專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萬能法寶

人民網  白真智  崔澤昊
2019年10月31日09:32 | 來源:人民網-強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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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法接受女兒的慘死!”大連遇害女孩的母親悲憤的說到。10月20日,她10歲的女兒王某被殺害,而作案凶手蔡某某還未滿14歲。10月24日,大連公安通報對凶手蔡某某的最終處罰結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10月27日,大連警方就此案作出回應:目前對蔡某某採取的是法律框架內最嚴厲的措施。

13歲的凶手,10歲的受害人,這樣極端的案件令社會震驚,未成年人極端犯罪該如何量刑處置的話題引起全民熱議。人民網強國論壇就相關問題對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探討如何應對未成年人犯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

不負刑責不等於放任不管

強國論壇:對蔡某某收容教養三年的處罰,法律依據是什麼?

王新:刑法第17條對刑事責任年齡有規定,把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做了劃分,不滿14周歲的完全不承擔刑事責任。同時,17條最后一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大連這起事件中行凶的蔡某某,根據我國現在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警方對其事后的處理,我個人認為已經是採取了最頂格的處理方法。

對蔡某某進行收容審查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處分,因為他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但是他又具有一種特殊性。不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其他的一切法律責任不承擔,他要承擔一些民事方面的責任,比如說賠償等,這些是逃不掉的。

不能以少數惡性案件作全局判斷

有觀點認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年齡提前的趨勢,有些家長和孩子鑽了未成年人犯罪處罰輕或不入刑的空子。也有觀點認為,鑒於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對“嚴刑重典”應該謹慎。

強國論壇:這起案件中,凶手的行為表現已經脫離大眾認知的孩子的心智和行為方式,法律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王新:我個人認為,心理年齡和實際年齡兩者之間並不能完全劃等號,刑法為什麼確定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是關注於一個非常重要的主客觀相統一的構成犯罪的原理。也就是說,客觀方面實施了很殘忍的殺人行為,還要考察主觀惡性,就是看在實施危害行為的時候,是否具有一定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世界各國和地區一般的做法,是以實際的年齡作為一條線。達到這個年齡,就推定你具備了一定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具備了主觀惡性﹔沒有達到,就排除。所以,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可以理解為是一種法律的擬制,是為了便於統一操作的設置,當然這裡可能會出現一種缺憾,就是可能出現嫌疑人的實際年齡與其辨認和控制能力不對等,超過了我們的常識認定。

強國論壇: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仿佛成了犯罪保護傘,對此有人呼吁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不應輕罰,您怎麼看?

王新:此次這起惡劣事件,激起了全社會大討論。但是換一個角度考慮,這種惡性事件不是多發的。國家統計局關於青少年犯罪統計,我國的青少年犯罪率整體是呈下降趨勢。在面對極端情況,我們應理性地加以考察。

可以看到,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把未成年人當作特殊的群體加以看待。美國在19世紀末,最早成立了所謂的青少年法庭,就是認為青少年犯罪是有特殊的原因,國家和社會都是有責任的,應採取所謂的國家親權主義思想來對待。“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教育、感化、挽救”這兩大原則是我國一直堅持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方針。所以,針對青少年的處罰,不能簡單地以犯了重罪就用刑事處罰來處理,把其他責任推得一干二淨,完全按照成年人刑事責任追究的模板來進行。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萬能法寶

未成年人保護和懲治之間的平衡點在哪裡?立法技術上,應如何在立足本土的前提下吸收成熟的國外立法經驗?

強國論壇:網友呼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提議可行嗎?

王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仿佛把青少年罪犯納入到打擊圈內就可以一勞永逸。這會產生什麼后果?大家有可能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隻歸結到個體上,忘記了根本原因。社會、家庭、學校,這些外圍的因素才恰恰是更重要,並不是簡單地關進監獄就可以解決。

修改立法,毫無疑問是需要非常慎重的、理性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種做法,對青少年犯罪到底能起到多大的正向作用,這本身就值得考慮。需要強調的是,對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必須是多管齊下的一種綜合治理的措施。

強國論壇:國外處理類似案件的做法,對我國是否有可借鑒的地方?

王新:有一些思路可以借鑒。比如英國有個處理方法叫惡意補足年齡,就是7至14歲的青少年犯了重罪,如果可以拿出証據,証明其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那麼即使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照樣可以追究責任,這實際上是採取了補缺的做法。但這種做法是與英美這樣的判例法法制土壤相結合的,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能照搬,但可借鑒思路。

關於如何追究青少年刑事責任的問題,或者和刑事責任年齡相挂鉤,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在慢慢的探索中,這是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沒有一蹴而就的方法。

針對未成年人立法需要與時俱進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首次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強國論壇:恰逢有關未成年人法律修訂審議,您認為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犯罪預防應做哪些調整?

王新:時代在快速發展,未成年人犯罪確實出現了新的形態,很多法律都是幾十年前制定的,這就需要我們的法律與時俱進,實時做出調整。但是這種調整,一定是從對未成年人保護政策的角度出發。

我認為這兩部法律的重心,實際上應該是放在對青少年保護這個大的政策背景當中去進行綜合治理,不能簡單地停留在懲罰打擊上。社會、學校、家庭這些因素怎麼發揮本身的職能,對於青少年犯罪事前事后處置機制加以完善和修改,這些都很重要的。

至於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需要進行深入調研,征求全社會的意見,並按照法律修訂程序來嚴格操作。 

(責編:薄晨棣、黃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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