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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網紅是如何納稅的?如何加強監管? 財稅專家解析

肖聰聰 唐佳
2021年10月24日08:25 | 來源:人民網-強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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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涉稅問題登上網絡熱搜。張恆作為鄭爽參演《倩女幽魂》的經紀人,幫助鄭爽掩蓋“天價片酬”,逃避履行納稅義務,被依法處以3227萬元罰款﹔鄭州金水區稅務局曝光國內首個網紅補稅案例,追征一名網紅662.44萬元的稅款。

針對明星、網紅等群體偷逃稅問題,今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多部門發布了相關文件,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

“這不僅針對影視娛樂行業,對於全民依法納稅意識的增強也起到了積極作用。”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副教授呂敏在接受人民網“強觀察”欄目採訪時說。

文娛領域從業人員如何納稅?

今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

文娛領域從業人員如何納稅,和普通人有沒有不同成為大眾關注的問題之一。

呂敏表示,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繳納個人所得稅取決於其收入性質。例如明星從簽約影視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採取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收入越高稅負越重﹔他們的片酬、商業廣告等收入,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稅,這類都屬於綜合收入所得,需要綜合匯算清繳。

呂敏進一步解釋,如果繳稅主體是明星藝人或者網絡主播,經紀公司應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若是明星藝人、網絡主播自行成立個人獨資性質的工作室,其收入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需要他們個人進行自行申報。

“由此可見,明星和普通人在納稅規則上其實並沒有什麼不同,取得相應的收入,就要按照該收入類型依法繳納個稅,只是明星的收入來源更多樣化而已。”呂敏強調。

偷稅行為是如何界定的?

既然明星和普通人都需要依法繳稅,為什麼還會出現偷稅的行為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偷稅行為的界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証,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文娛從業者來說,納稅人隻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即可認定其為偷稅行為。”呂敏解釋稱,例如明星藝人為逃避高額稅款,同一部電視劇與制片方簽訂兩份酬勞合同,也就是俗稱的“陰陽合同”,一份低片酬“陽合同”用於計稅,另一份“陰合同”可以將明星藝人個人所得轉化為制片方對特定企業進行不公允增資、最后再進行股權轉讓的方式,通過將個人勞務所得或者經營所得轉化為股權轉讓收入,轉變收入性質以達到降低稅率的目的。

“有的明星還利用個人工作室虛報支出。”呂敏表示,明星工作室為降低個人所得稅,假裝將個人所得劃分給其他群眾演員,更有甚者還會進行虛假公益捐贈,真票假開……“這些以欺騙、隱瞞的方式達到偷稅目的的行為都算作偷稅。”

呂敏強調,當偷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進行量刑處理的標准,就不再是偷稅行為了,而是逃避繳納稅款罪,將最高處以七年有期徒刑。

如何加強對文娛業的稅收監管?

稅收的基本職能之一在於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助力社會公平,推動共同富裕。

今年3月,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中提出,要在2023年,基本建成“無風險不打擾、有違法要追究、全過程強智控”的稅務執法新體系,實現從經驗式執法向科學精確執法轉變。

呂敏表示,擴大查稅范圍,將可能存在偷稅且收入較高的明星、網絡主播群體納入監管,響應了中央財經委會議中提到的“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合理調節過高收入”的要求。

“稅務部門在‘以數治稅’的精准監管中,確實需要加強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等高收入群體的規范和調節。”呂敏建議,首先要規范影視企業、平台公司等所得支付方的扣繳行為,加大對利用稅收優惠地區、核定征收等避稅行為的反避稅工作力度。

“重點審查企業或個人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范圍,審核公司發票的合規性、業務的真實性、有無惡意改變收入性質逃避稅的情況。”呂敏進一步補充道,對於跨省的稅收征管區域協作可以進一步加強,避免一些明星或網紅惡意的“設立+核定征收+注銷”的避稅操作。另外還可以通過發布“明星納稅人講堂”視頻,對明星進行普法服務,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等文娛領域從業人員及其經紀公司、經紀人的稅法教育和宣傳引導。

“稅收征管執法既要有溫度又要有力度,在服務型政府建設下,寓稅收執法、稅收監管於稅收服務中,積極回應企業和個人提出的納稅繳費服務需求及合理合法的涉稅費訴求,加強各行業高收入人群的稅收管理是稅收基本職能之一。”呂敏強調。

(責編:肖聰聰、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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