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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四次修改 新種子法如何推進種業振興

方經綸 朱江
2022年04月04日13:51 | 來源:人民網-強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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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已於2022年3月1日施行。3月30日,種子法實施座談會在京召開,會議指出,新修改的種子法首次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全方位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大幅度提高侵權損害賠償標准,進一步健全了激勵種業原始創新的法律制度,對推進種業振興具有標志性意義。

為什麼要修改種子法?

“我國修改種子法提升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水平,是國家基於對全球種業發展趨勢、國內種業發展面臨的深層次問題以及國際政治經濟發展局勢而做出的科學判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李菊丹表示,我國種子產業經二十余年發展,進入了升級轉型的關鍵發展時期,為解決育種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低、侵權現象較多等種業發展痛點,我國對種子法作出了相應修改。

人民網“強觀察”欄目梳理發現,種子法頒布於2000年,分別於2004年、2013年、2015年與2021年進行了四次修改。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種業振興行動方案》,把修改種子法列為重點任務,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種手段,解決影響我國種業發展的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突出問題。

“本次修改是2015年修改的延續,重點集中在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也加強了我國特色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李菊丹認為,本次修改,提升了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的位階,強化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力度,基本與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最高水平持平。

首次建立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什麼?

修改后的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條提出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定義,規定了實質性派生品種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實質性派生品種就是對原始品種進行簡單修飾后育成的衍生品種。”李菊丹介紹,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一項旨在防止“生物剽竊”、激勵育種原始創新、種質資源開發者與種質資源后續利用者和生物技術發明者商業利用的利益分享機制。

目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78個成員中,美國、澳大利亞、日本、巴西等69個成員已經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在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大保護范圍和保護環節等方面積累了成熟的經驗做法。

“我國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希望通過對利用種質資源創制的‘原始品種’提供強化保護,以激勵育種者加強對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精准鑒定評價以及進一步開發利用,最終達到保障種業創新之源的根本目的。”李菊丹說。

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擴大了多少?

修改后的種子法第二十八條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的儲存。

“種子法修訂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僅限於受保護品種的繁殖材料,權利控制環節主要是繁殖材料的生產和銷售環節。”李菊丹表示,由於品種權所保護的植物新品種是一種有生命的發明,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實現自我繁殖,一旦其進入市場,其他人可以在品種權人未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種植銷售。“新種子法讓品種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收獲材料的生產流通環節主張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品種權人維權難和舉証難問題。”

另外,新種子法完善了侵權處罰賠償和行政處罰制度。將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

“種子法通過這些修改,不僅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更多的權利主張機會,還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賠償低的問題,同時將大部分參與種子產業鏈條的商業經營主體納入品種權侵權責任追溯體系中,以強化和提升種子產業鏈及其初級農產品銷售鏈的品種權保護意識。”李菊丹這樣總結。

(責編:方經綸、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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