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追究驴友责任?
刘俊海认为,这需要视驴友行为的性质与后果而定。若驴友自身受到伤害,自己要付出代价;若旅游的过错行为伤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或损害公共财产,应当承担适度的赔偿责任。施救人在救助驴友过程中受害、遇险的,受益驴友也应予以合理补偿。
同时,他呼吁,驴友要追求自己的社会责任与公德意识,乱扔垃圾、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实质上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不仅不文明、不道德,还涉嫌构成侵权行为。”
自发出游如何界定各自责任?
刘俊海表示,组织者是户外活动的策划者、规划者与设计者,理应承担保护其他旅游安全、设计更加安全旅游方案的责任。参与的驴友也应献计献策,不应仅依赖于组织者。
此外,驴友发起人与商业活动发起人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后者是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后者的责任大一些,前者轻一些。但是,既然承人之信、受人之托,也因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量增进驴友们的福祉。
若无发起者,各位驴友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驴友结伴出行时,应互相多提醒、多帮助,在某些人冲动追求刺激而冒险时,其他驴友一定要直言相谏,而不应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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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洋、李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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