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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 详解新规变化【2】

2014年01月15日08:35    来源:山西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 详解新规变化

  “户籍变更”篇

  变性人可申请性别变更

  针对近几年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申请变更户籍性别信息逐渐增多的情况,新规也有了具体操作规定。

  根据《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相关需求的公民,除了需要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同时需要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对于未成年人申请性别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成人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

  在更改个人姓名方面,《规定》提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现用姓名,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不满18周岁,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更改的;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双方生(养)父母协商同意更改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公民变更姓氏的必须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变更民族成分须经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针对有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求的公民,《规定》第一百零三条提出,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

  根据新规内容要求,公民户籍中的出生日期信息原则上不得更改,但若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其中,在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六种情况不予受理,分别是: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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