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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 详解新规变化

2014年01月15日08:35    来源:山西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 详解新规变化

  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职工子女可随父随母上集体户

  2014年1月1日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行,从立户申报、户籍变更到户口迁移,新规内容涉及百姓关注诸多热点。

  1月14日,采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梳理,为读者解读其中的变化。

  “立户及申报”篇

  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现如今,不少家长为方便孩子上学,在学校附近购买二手的“学区房”。可在付款完毕后办理迁户口手续时,却被辖区派出所告知原来的房东没有迁走户口,新房东一家不能迁入户口。民警介绍,以往针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不少家长认为派出所的民警是在故意刁难自己,为此双方常常造成不必要的“误会”。《规定》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申报立户登记。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警方提醒准备购买学区二手房的家长,买房之前一定要注意让卖房者书面承诺迁走户口,因为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职工子女可上集体户

  一位热心读者曾来电咨询,她想让女儿随自己,将户口留在太原,最终却因为单位集体户不能为职工子女上户而止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这意味着,集体户将担负起为单位职工子女上户口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推行的新规对单位设立集体户有了明确条件。《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设立集体户条件包括:申请单位需要对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人数达到10人以上;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婴儿上户材料有新规定

  按照《规定》,今后公安部门判断是否同意申报户口的主要材料是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的准生证,并未列入其中。《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该在一个月内向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进一步核查、鉴别。

  收养子女落户要确认非拐卖儿童

  在收养子女的登记落户方面,《规定》明确提出,要对收养的子女是否为被拐卖儿童进行确认。《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非亲生子女 (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进行DNA检验,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儿童才可以办理。”

  对于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规定》要求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其中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的,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申报户口。

  籍贯为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

  根据《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是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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