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2月18日电(记者 王伟通讯员 朱旻 杨建忠 程英卫)2013年年底,苏州虎丘法院开展了涉民生案件集中清理活动,先后审执结涉民生案件1130余件,为涉案群众执行到位标的款1200余万元。在案件上升幅度超过40%的压力下,法院干警以发自内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打赢了这场“民生保卫战”。新春伊始,虎丘法院三位法官用文字记录下了这段心路历程。让我们跟随法官的笔迹感受他们加班加点四处奔波的艰辛,抽丝剥茧查明事实的睿智,以及攻坚克难后收获成长的喜悦。
神秘IP地址终调机床案
承办法官:游进国,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向被告某机械公司订购气压冲床一台。2010年7月14日,原告公司职员牛某某作业过程中机床发生脱落事故,压伤牛某某左手,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电子公司因牛某某治疗和赔偿共花费188553.2元。被告机械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致函给原告电子公司表示愿意承担此事故完全责任,后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原告电子公司将被告机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追偿被告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阴
开完庭,打开办公室的门,我抄起杯子一口气喝光了杯中的茶水,顺带着将进入嘴里的茶叶嚼了个稀巴烂!刚刚经历的的确是一个令人焦躁而无头绪的庭审。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
2009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台机器,其员工在使用该机器过程中受伤,后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员工医疗费和其他各种法定的赔偿金共计18万多元。原告认为其员工受伤系由被告销售的机器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但事发后被告已经以原告尚未支付货款为由将机器拉走,对机器进行鉴定的条件已不具备。原告能提供一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盖有被告方印章和被告方高管胡某签名的函,但函中的印章和签名在扫描过程中产生形变,不具备鉴定条件,被告方代理律师不承认邮件发送人赵某是己方员工。
怎么办?!原告是一家知名度很高、规模很大的企业,其法务经理在庭审中的表现给我的感觉是他们根本没有必要“讹”被告的钱;被告是一家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子公司,其代理律师的表现给我的感觉是他们没有必要“赖”。事情的真相如何查找呢?
两杯水又下了肚,却没有一个主意浮出水面。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晴
叮铃铃……,急促的电话铃声将正在写其他案件判决书的我拉回了现实,抓起听筒竟听到院长的声音:“小游,到我办公室来一下。”
为了帮助年轻法官成长,院里推出了“司法实践导师”制度,院长也与年轻法官结对办案。因为这个案子牵涉到电子证据,比较特殊,庭长就把我这个案件转为院长当审判长了。
整好卷宗后,几乎是以飞奔的速度来到了王燕仓院长办公室。果然,刚一坐下来王院长就问我处理这个案件的思路。看到我求助的目光,王院长慢慢地说:“办案不要只想着谁赢谁输,该查的都查了,该做的都做了,谁赢谁输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办案子最重要是理清思路,顺着思路,沿途索骥……”
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多云
休息日的清晨,马路上的人不多。在王院长的介绍下,我驱车10公里,赶往苏州大学去找德高望重的H教授。H教授有早起的习惯,我到的时候,他刚刚打完太极拳,一脸的汗水顺着智慧的脸往下滴着。他从一个学者的角度告诉我如何去查这种案件背后的事实。从教授家出来,又拜访了一名已经退休的老法官,他原来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审判,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个上午和两位权威专家学者的交流,给了我很多启示和感悟。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晴
上午一上班,带着书记员小蒋,按计划赶到市公安局。向接待我们的李警官说明了来意,告诉他我们想查找赵某和胡某的入境记录(原告说赵某和胡某是台湾人),想借此查找两人的去处是否是被告处。李警官在搜索系统中输入赵某的名字,显示出来的却是密密麻麻的信息,大海捞针啊!所幸胡某的名字比较特别,查出来只有一人,目前已入境大陆,但去处显示却并不是被告处。
线索到此中断,怎么办?社保?对,去社保部门查查,一瞬间我为自己的这个念头有点欢欣鼓舞。
中午吃了个盒饭,驱车赶往被告的住所地昆山市的行政服务中心。“你们要查的这两个人都没有社保记录。”一盆冷水兜头泼来。我稍稍平复了下情绪,想了想问:“这两个人在哪里落过脚啊?”“胡某在巴城镇有过住宿的记录,赵某没法查实,你们可以去巴城镇问问。”等到我们赶过去,派出所的同志告知我们两人都没有在巴城镇办理暂住证的信息。我的心里拔凉拔凉的。
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多云转晴
王院长出差刚刚归来,便将我叫到了她的办公室,我向她汇报了“取经”的经过、遇到的问题,以及目前的困境。院长看着我有点丧气的脸,忽然笑了笑说:“小游,你有没有想过从发送邮件的IP地址中发现点问题?”对啊!院长的一句话点醒了有点迷茫的我。
通过发送邮件显示的IP信息,我顺利地找到了当时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经过多次联系后终于找到了该运营商的安全保护部的技术人员,对于当时该IP地址的实际使用者有了初步的掌握。
回到院里,向院长汇报了此行的结果,院长说可以约双方来谈谈了。
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晴
原告方的法务经理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如约赶到法院,合议庭向他们展示了相关的调查结果,并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特意告知了我们可能会通过查找IP地址来寻求事实的思路。原告方清楚动态的IP地址对于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而被告方也清楚如果法院不计成本的去查相关IP地址对于他们来说意味着何种结果。在此情况下,双方答应回去汇报,看能否调解。
抱着一颗忐忑不安的心终于等到了当天下午的捷报,被告方答应于15天内支付原告方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调解方案也一口答应了下来。
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被告方代理人说出了自己的肺腑之言:“邮件是本方所发,但是事故本身并不像邮件中所显示的那样都是被告机器的责任造成的,原告方的员工是新员工,可能并不熟悉机器的操作。原告方未给员工办理社保,本身存在过错,我们一台机器才卖几万元钱,所以我们自己也感觉比较冤枉。”原告方的法务主管也表示这个案件也给他们提了个醒,在以后的交易往来中会提高风险意识,并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
一个难得没有被雾霾影响能见度的冬日,温暖的阳光透过玻璃窗洒进办公室,案件总算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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