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在起草时坚持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司法解释是严格依据《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精神进行起草的。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特殊性,我们在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我们以《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划分为作品等内容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此基础上规定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重点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责任形态、归责原则和责任要件,还对于实践中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做出了规定。二是,总结司法成熟经验和保持适当的前瞻相结合。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总结人民法院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认可度较高的审判实践,对于成熟的、没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一时还看不清楚或者实践需求不大等问题没有规定,留给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同时,该司法解释通过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科学划分、各类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具体设计等,为调整各种新出现的行为和法律问题提供依据。三是,体现利益平衡精神。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我们在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时,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利益平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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