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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等答问【3】

2012年12月26日18:45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手机看新闻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特别强调利益平衡原则的具体考虑。

  负责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而网络著作权保护则涉及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数字传播技术的运用和发达大大提升了网络用户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能力,但由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又多数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追究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不可行且不具有经济性,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为大量分散的用户的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使侵权作品迅速传播,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更大的危害并直接或者间接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中受益,因此转而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相关国际公约及各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趋势,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不正当利用其服务进行的侵权承担间接责任,也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选择。

  但是,信息网络产业是新兴产业和知识经济的重要载体,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是实施我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其行为的控制和确定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要适可而止,避免不适当妨碍技术的发展创新,尽量为相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留下空间。因此,既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又避免使其过重地承担责任,这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中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又不妨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权利,已成为世界各国网络著作权保护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包括欧美在内的许多国家均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设定了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特殊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避风港”,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我国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亦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在借鉴欧美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设定了一系列体现特定利益平衡关系和价值取向的法律规则,如“通知与删除”规则、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有利于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过错标准(如“红旗”标准)等。这些具体规则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在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之间所作的平衡。因此,利益平衡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例如在1998年美国DMCA制定时尚未出现的P2P技术,现已成为广泛使用的互联网文件分享工具,因此针对以后有可能出现的新技术及其新的商业模式与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及社会公开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审理此类案件时,仍应当注意维护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开宗明义地在第一条即强调了利益平衡原则,该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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