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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能拒绝收房吗?【2】

2013年06月11日12:56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律师剖析

  “不以质量问题拒收房” 约定有效

  李律师认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合同就是真实有效的。

  依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该商品房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规范标准。如果合同中无特别的约定,那么,买受人收房时发现有质量问题,是可以拒绝收房的,并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那么,这一特别约定有效吗?李松律师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在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承诺不以工程质量争议为由拒收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约定一般认定有效,因为该条约定仅针对收房,并未免除开发商的相关责任,亦未排除买受人向开发商主张质量责任的权利。因此,作为买受人王女士在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交付条件时,可以先行收房,之后再追究开发商房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承诺不以工程质量争议为由退房”,则李律师认为,这种约定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若开发商交付材料不全 可拒收房

  李律师说,参照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合同中约定商品房是住宅的,在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

  如果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提供上述材料,则买受人可以开发商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为由,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此案经与王女士核实,在交房当天,开发商工作人员仅向她出示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并未出示《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李律师认为,王女士所购商品房属于住宅,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说明当时并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王女士可以以此理由拒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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