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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能拒绝收房吗?【3】

2013年06月11日12:56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有约定又拒收房 卖方不担逾期责任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买受人承诺不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一般应遵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李松律师认为,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仍旧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收房屋,因此而造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不应由出卖人承担。

  而双方合同中若无类似约定,买受人则可以质量问题,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在交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者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要是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房屋逾期交付的,买受人则不能要求出卖人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能拒收 但可退房修房并索赔损失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往往各持己见,很难达成共识。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鉴定,双方均有义务协助配合对方检测。

  对于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可先由聘请检测机构的一方垫付。如果房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损失,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检测费用。

  李松律师认为,对于经鉴定房屋质量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生活居住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全部已付购房款退还买受人,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对于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对于开发商来说,虽然双方有“不以质量问题拒绝收房”的特殊约定,但只是不能以此为由拒收房,购房者要求先修房再收房,不能就说是业主违约,并因此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而开发商借此不卖房,这是站不住脚的,将构成违约。(记者 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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