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王女士与开发商签了“不以质量问题拒收房”的特殊约定,之后却发现房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先修房再收房,开发商却认为王女士拒收房违约,房子干脆不卖了!
王女士说,2010年10月10日她在北京顺义买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40万元,交房日期为“2012年1月1日”。
之后,王女士如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1年底,开发商通知王女士2012年1月1日收房。王女士很高兴,元旦一大早便赶过去收房。可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新房竟然多处都存在质量问题!
当王女士向开发商工作人员提出时,工作人员承诺尽快修复。“修好后你们通知我收房,”王女士叮嘱着。工作人员同意了。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王女士再找到开发商,开发商人员表示:“马上过年了,工人都回家了,过完年等工人回来,第一时间给您修。”
转眼间,又一个月过去了,过完年后房子仍迟迟没有修理。王女士再次致电,开发商的态度却突然变得很强硬。“合同中写了不能以质量问题拒绝收房,你已经构成违约,房不卖给你了!”
闻听此言,王女士顿时蒙了,回家赶快找出合同查看。果然,合同中确实有这么一条约定。“难道房子就这样没了?”王女士既气愤又焦急,带着购房合同等到材料,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咨询。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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