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盼盼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梁瑞军同被告人刘盼盼电话联系好购买毒品事宜后,让被告人张慧明向刘盼盼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去毒资38100元。当晚,梁瑞军安排张慧明、孟大兵驾车去找刘盼盼。4月19日凌晨,张慧明伙同孟大兵驾驶号牌为豫JM9697的长安福特小轿车到达湖北省大悟县吕王镇,在吕王镇河湾新村五星商务宾馆3008房间,张慧明、孟大兵从刘盼盼处取得冰毒三袋,麻古一袋,然后驾车返回濮阳。4月19日下午17时许,张慧明、孟大兵在濮阳市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接到举报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现场缴获的冰毒为96.9克、麻古为9.3克。经鉴定,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法院审理认为,刘盼盼向被告人梁瑞军等人出售毒品,梁瑞军、张慧明、孟大兵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盼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梁瑞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慧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孟大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被告人周天魁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09年底以来,被告人陆宝成从湖北省武汉市购进冰毒后,分装成0.4克1袋,以每袋4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丽,共计2克。2、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栗刚、丁少成帮助或从被告人周天魁处购进冰毒后再向外贩卖。其中,刘涛受朋友之托向丁少成购买冰毒,周天魁安排栗刚拿10克冰毒交给丁少成,收取现金4000元,丁少成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涛。刘涛将冰毒交给朋友后,收取500元报酬;另,被告人刘涛的同学“洪力”让其帮忙购买10克冰毒准备带到济源市贩卖,并允诺事后付给刘涛500元报酬。刘涛遂联系丁少成,由“洪力”向丁少成购买10克冰毒;栗刚还根据周天魁的安排将10克冰毒贩卖给陆宝成。3、2011年7月以来,栗刚、丁少成多次向吸毒人员李磊、苏全银、易国凯等人贩卖冰毒。4、被告人周天魁伙同被告人陆宝成预谋共同出资30000余元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冰毒回信阳市贩卖。2011年8月份的一天,周天魁携带毒资到达深圳后,购买冰毒100余克,后携带该批毒品于2011年8月22日返回信阳。当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信阳市一地下游戏室将被告人陆宝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粉末状物质1袋,净重1.7克;查获红色固体颗粒6颗,净重0.2克。经鉴定,白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固体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13时许,周天魁携带冰毒乘坐公交车返回信阳市城区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白色结晶状物质净重129.2克。经鉴定,该白色结晶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全案可认定被告人周天魁贩卖、运输冰毒169.8克,被告人陆宝成贩卖冰毒131.4克,被告人栗刚贩卖冰毒29克,被告人丁少成贩卖冰毒24.6克,被告人刘涛贩卖冰毒20克。另查明,2009年8月24日夜,被告人陆宝成酒后无故打伤两人,其中有一人轻伤;2011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陆宝成一KTV唱歌时,酒后无故殴打该KTV工作人员,并将房间价值人民币11680元的娱乐设施、走廊栏杆等物品损毁;2008年10月17日1时许,丁少成伙同他人持刀将因赌博欠其钱不还的宋军砍致轻伤。法院审理认为,周天魁、丁少成非法贩卖毒品,陆宝成、栗刚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贩卖毒品,刘涛单独或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周天魁同时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陆宝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丁少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天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陆宝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少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栗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一审于6月25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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