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東條英機卻拒不認罪。在5萬余字的供詞中,他隻敘述了自己當首相的4年中有關國家決策動機及軍事決策等問題,想方設法回避自己是主要決策者的事實,千方百計推脫責任,否認侵略活動。
東條英機狡辯說:“大東亞共榮圈”不是侵略,日本對外戰爭是“自衛自存”,是為了“解放東亞民族”。
法官質問道:“殺戮200萬以上的中國人,都是出於自衛的考慮嗎?”東條英機無言以對。
法官又問:“你是否承認犯有發動戰爭罪?”
東條英機回答:“這次戰爭實在是日本的自衛戰爭!”
“日本為何肆意破壞華盛頓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九國公約》?”
“先打個比方:給10歲的孩子一套合身的衣服,可當他滿18歲的時候,衣服綻開了。”
“但有可能將那件衣服縫縫補補使它合身——難道你不認為這樣嗎?”
“但個子長得太快,孩子的雙親來不及縫補。”
“1942年的‘巴塔安死亡行軍’,強迫戰俘在酷熱的氣候中長途跋涉,大批被弄得筋疲力竭的俘虜在‘行軍’中遭到毒打、刺殺和槍殺。對此你負有什麼責任?”
“按照日本的習慣,執行特定任務的司令官不受東京具體命令的約束,享有相當大的獨立性。”
“據我們所知,經日本最高當局批准,強迫戰俘在惡劣的條件下用雙手修建泰緬鐵路,路基兩旁遺下成千上萬戰俘的白骨,是這樣的嗎?”
“我們沒料到會做出這樣的事來。按日本人的性格,他們相信無論天上還是地下都不能容忍犯下這種罪行。”
在法庭上,東條英機還極力想擺脫他下令發動太平洋戰爭的責任。
檢察官對此進行了嚴厲的反駁。檢察官把重點引向日本和美國在開戰前的談判上——開戰前,日本人為和美國人周旋,制定了兩套談判方案:甲案和乙案。甲案的主要內容是:日軍有條件地從中國華南地區撤軍,但至少25年內不會從中國華北、內蒙古以及海南島撤軍﹔日本堅持履行三國同盟條約。乙案作為替代方案,隻允諾不在西南太平洋地區實行武力擴張。
1941年11月5日,日本政府發出電報,指示駐美大使,分次向美國提出兩個方案,敷衍美國人。據此,11月7日,日本大使向美國遞交甲案。14日,美國國務卿赫爾正式拒絕甲案。6天后,日本遞交乙案,同樣遭美國拒絕。但為取得偷襲的最佳效果,談判仍舊繼續進行。
11月5日發出的電報,証明東條英機是發動太平洋戰爭的罪魁禍首。東條英機的辯護律師布列尼克認為,日軍對珍珠港的攻擊“並非偷襲”。檢察官反駁說:日本向美國遞交最后通牒是在日軍偷襲珍珠港1小時20分鐘以后。而且,偷襲后日本才播發了天皇裕仁的宣戰詔書。
無論東條英機怎樣狡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終還是認定了他的罪行。僅在“破壞和平罪”中,他就犯有對華實行侵略戰爭、對美實行侵略戰爭、對英實行侵略戰爭、對荷蘭實行侵略戰爭、對法實行侵略戰爭、18年間一貫為控制東亞及太平洋進行陰謀活動等6項罪行。判決書指出:“東條在1937年3月任關東軍參謀長,自此以后,幾乎所有的陰謀活動,他都以首謀者之一而與他人互相勾結。”“他對於日本鄰邦的犯罪攻擊,負有主要責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28名甲級戰犯共提出55項罪狀,而對東條英機的指控超過了所有的戰犯,除侵略蘇聯的“諾門坎事件”外,其他54項均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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