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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12:13年的维权,只为得到一句道歉(图)【3】

2013年01月12日12:47    来源:工人日报    手机看新闻

  二

  2000年7月,沈淑萍向北戴河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其父的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0年11月6日,鉴定结论:不能定为医疗事故。

  沈家不服,向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001年7月,第二次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彼时的医疗事故鉴定,在全国是个热点话题。医疗鉴定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备受“老子给儿子做鉴定”诟病。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旨在改变“父子鉴定”局面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不论从当时的背景还是手头的证据,沈淑萍认为鉴定结论不符合实际。2001年底,她向北戴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2年1月,北戴河法院受理该案。在一审过程中,北戴河医院没有向法庭提供沈明的原始病情记录和特护记录。

  2002年9月3日,北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淑萍的诉讼请求。

  沈淑萍不服,2002年10月20日,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

  沈淑萍记得,针对案件的关键证据“特护记录”(即病历),秦皇岛市中院专门开了一次庭。沈淑萍认为医院应该保存并当庭出示特护记录,但医院声称记录已丢失。

  在二审期间,法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003年1月22日,北戴河医院向法院出具的调解意见中,提出了达成调解的条件——沈淑萍撤诉,向医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具体要求是:

  1.沈淑萍应承认在沈明的整个医疗抢救中,医院不存在过失过错,其死亡原因与医院的医疗活动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2.沈淑萍承认由于其两次事故鉴定、两次上告法院给医院造(成)非常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给医院的名誉和经济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

  3.沈淑萍向参加医疗抢救护理其父的所有医务人员表示道歉。

  4.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沈淑萍先后给省、市、区领导和多个新闻媒体发污告(应为诬告)信,为此沈淑萍必须声明她的信不符合事实,是污告(应为诬告)。写好后由医院发各有关领导和新闻媒体。

  沈淑萍无法接受上述调解意见。

  2003年5月29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秦皇岛市卢龙县法院重审。

  2003年7月19日,本报以《护士状告任职医院医疗损害》为题,报道了沈淑萍起诉所在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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