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2012年6月21日,沈淑萍终于获得了她想要的“说法”。她得到了一份北戴河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沈淑萍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称——
沈淑萍的父亲沈明于1999年9月13日在北戴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999年9月23日在该医院去世。沈淑萍认为院方在为其父亲治疗及病历书写、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而产生医疗纠纷,并诉诸法律。沈淑萍因不服一审、二审的判决而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目前该案正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
2003年,沈淑萍反映北戴河人民医院借人事制度改革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迫使其下岗,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不合格年度考核表并归入档案,造成沈淑萍工资不能正常滚动升级。两起纠纷至今未能彻底解决。
我局认为:
1.医院在处理与沈淑萍与医院的医疗纠纷及人事劳资纠纷过程中方法过于简单,对待本院职工及患者家属缺少理解和人文关怀。
2.北戴河医院在2003年的人事改革中确实存在不科学、不完善之处,而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够规范,以及部分人为因素,触及到沈淑萍本人的切身利益,伤害了沈淑萍的感情。
3.在2003年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未与沈淑萍见面、未征求本人意见、未经本人签字,将没有本人签字的考核表归入信访人的人士档案,违反了考核程序,也是对职工的不负责任,应予纠正。经查阅沈淑萍人事档案,已经纠正,2003年沈淑萍考核结果为合格。处理沈淑萍人事纠纷、医患纠纷以此答复意见为准。
4.北戴河人民医院对沈明的治疗、抢救及病历记载和病案管理中存在不足,就此对死者家属,特别是沈淑萍本人表示道歉。
处理意见:
1.关于沈淑萍信访反映的医疗纠纷和人事劳资纠纷,我局尊重沈淑萍本人的意愿,可以分别协商解决。如一并解决,双方达成协议后,沈淑萍应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如沈淑萍坚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可待法院判决后,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2.对于劳资纠纷,我局认为应给予沈淑萍正式职工待遇,按照工资政策给予其正常升级、补发。协商解决完毕后,沈淑萍享有医院退休职工正常待遇。
3.对于医疗纠纷,我局将参照庭外和解方式,按照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式,协商补偿数额。
4.由于沈淑萍信访反映的两起纠纷没能及时得到化解,时间跨度比较长,对于沈淑萍本人来讲,经济上有一定的付出,身心均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对此,我局表示理解,并愿意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沈淑萍得到了来自北戴河区卫生局认可的道歉。2012年7月20日,她与北戴河医院签订协议,同意将医疗纠纷及人事劳资纠纷合并解决:由北戴河医院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8万元,其中,补发工资及福利5万元。
2012年7月24日,沈淑萍向河北省高院撤回申诉,河北省高院准许并裁定终结案件再审裁定。
2012年12月17日,沈淑萍说她已经拿到了来自医院的赔偿,但她没有多少喜悦。她说:“其实,当初我只是要求医院对他们的不当行为表示一句。我告赢了,但现在没有价值了,我妈没有活过来。打官司把我妈搭进去了。有我妈在,比赢这官司重要。现在悟出这个道理来了。我不应该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打官司上,我应该好好照顾我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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